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41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法律系统的自我生产并不仅仅限于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内部决定关系,{8}84这只是规范层面上的自我生产,规范、行为、学说与过程都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如法官根据规范做出判决,而规范只有经过法官判决才能发生实际效力。
哈氏将基于形式合理性(目的合理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官僚制视为两个子系统,即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这意味着应有一套劳动者优先的雇佣制度,有对付市场危机的一定安全保障,以及足够的医疗条件和防范疾病的措施。
关于纵向的差序格局及其再生产机制,参见孙国东:《特权文化与差序格局的再生产:对差序格局的阐发兼与阎云翔商榷》,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1期。孙国东,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8][德]韦伯:《韦伯作品集III:支配社会学》,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现代社会的这种功能分化不仅带来生产方式的革新,使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确立起来,亦使社会成员坠入一个风险弥散的世界,带来了社会结构层面的实质不平等。(2)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确保私人享有自主的目的选择空间,即确保私人拥有选择合理性。
[13]就社会结构而言,正是由于家庭生产职能的萎缩所带来的家庭成员互助功能的弱化,个体越来越受到遵循着有利/不利二元代码逻辑的经济系统的任意摆布,并日益分化为占有着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与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阶级。用David M. Trubek的话讲,形式性‘可被视为:其意指采用内在于法律体系中的裁决标准‘,进而是对该法律体系的自治程度予以考量。法律的实施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暴力强制,也没有任何国家的警力、军事力量能够做到将暴力实施到每一个人。
朱苏力也根据中国的政治实践提出,送法下乡实际上是建构现代民族国家过程的一部分,是一种权力策略,目的在于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天高皇帝远的乡村[25],法律结构对于政治权力渗透到传统的熟人社会具有重要的支持性作用。关键是不能将法律理解成一个作为语言的纯粹规范系统,法律人对规范系统的实践操作本身才真正限制了政治系统的运作逻辑。法律系统具有程序性特征,通过如果/那么的条件性程式吸收社会复杂性。[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
政治不满来自平等和人权观念的普及,而法律动议直接来自现成的法律文本。[13]关于政治与价值或者利益冲突的关系,可参见[美]马克·E·沃伦:《民主理论与信任》,载[美]马克·E·沃伦主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291页。
程瑶:《实现城乡人口的平等选举权》,载《人大制度研究》2008年7期,第14-16页。苏力所说的送法下乡的意义也在于此。{14}66-74中东、拉美很多动乱国家的政治经验也让我们看到,没有政治对和平的维护,从西方移植而来的一套政治性法律即便具备民主特质,也根本无法实施[24]。司法审判也有诉讼时效与期间的限制,但这种时间限制的意义目的在于保障时间的延续性与恢复权利的时间性,也即对于未来的保证,而政治权力如果没有法律的时间保障,表面上可以无限期当政,但也恰恰会造成对未来的不信任。
在分立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运作规则的差异,政治系统完全有可能违背法律系统的要求从而导致法律系统的一些规范性应对措施,如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和违宪审查。指望政治系统的自我约束或者法律制度的内部改良都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实现政治民主化,法治建设才会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民主化需要整体性社会运动的支持,在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法律人的意义自然不可忽视,法律人的工作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性质,使法律由形式变成实质也是一个驯化政治权力的过程,法律人是法律系统统一化的重要推手,因为法律人的普遍存在,政治民主化与法治建设一定会稳定得多。山西黑煤窑现象中的官商勾结,证明地方政府权力的法律制约和政治制约相当无效。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政治与法律在对环境的复杂性简化上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物质维度、时间维度与符号维度。
当然,这是政治权力凭借垄断地位对法律共同体强加的自我理解。另一方面,只有当政治能够保证和平,也就是阻止自由行使权力的时候,法律(尤其是私法)才能得到发展。
合法与非法的认定标准被归属于法律共同体,法律系统逐渐走向自我生产,合法与非法成为法律系统通行的二元符码,政治标准开始逐渐对法律区分丧失地位,对于法律问题,法律共同体有着独享的非建制的话语权与建制的司法权,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变成了法律系统本身。政令不畅同时导致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功能失调。
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的对法律职业者各种政治思想教育,从对政治自身的安全感来说是有意义的,但是如果贯彻到实际的审判中,则面临着法律技术上的困难,法律并没有提供一套现成可用的技术来推行这些理念。每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前言中都会象征性地说明本法是根据某某法律制定,每一部法律在其标榜合法性时,都会必然引发对合法性的另一面,也即非法性的联想,否则合法性本身是没有意义的。[7]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27页。在法律系统中,只有刑事规范才得到国家主动的强制执行,而经验研究也表明,法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个人的稳定期待,也即认为大多数人和自己一样都在平等遵守法律,以及相信政府具有有效打击搭便车者的执法能力[10]。{1}53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冲突的解决和市场预期的保障急需法律,于是法律被抬高到政治的高度,具有了重要的政治意义。以上学说与理论,我们耳熟能详,本文不做深入探讨。
政治系统在借助法律系统实现权力普遍化与合法化的同时,也必须受法律系统的普遍化的结构制约。实际上,类似于法律系统的权利,证券市场的期货,经济系统的货币都有一种当下稀缺的替代品意义。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必然的后果:政令不畅。肖玲、张磊、李敏:《从房价上涨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载《特区经济》2008年8月,第272-273页。
政治权力利用了法律的合法性一面,非法性一面自然随之跟随而来。因此,这5位学者的行为逻辑是法条主义式的,法律文本以及法律人对于法律文本的独享解释权使得5位学者的倡议具有无法忽视的力量,因此这是一个法律沟通。
该事件在法律争议上和孙志刚事件非常类似。[23]台湾混乱的选举政治由于缺乏法治约束,使政治权威丧失殆尽。{6}64-65物质维度是指两者在调整行动关系的机制与方式的不同,本文将从功能角度来阐明这一点。《宪法》第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也难以解释中国的现象。关于法学家提起违宪审查的最近一个典型例子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二,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化支持。[18]参见庄礼伟:《民进党时期的政治生态—以核四事件为分析个案》,《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44页。
【参考文献】{1}强世功.惩罚与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德]N.卢曼.社会的法律[M].郑伊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5}[德]尼克拉斯·卢曼.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M]//.韩旭,译.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7}[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M].张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英]H.L.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0}[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M].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是如何思考的[M].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13}[美]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M].陈绪刚,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4}江照信.中国法律看不见的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5}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J].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3):1-3.{16}[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进入专题: 政治 法律 社会系统论 。通过司法救济,公民主动将权力行使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个案信息向司法系统,并最终向政治系统输送。
有些横跨政法两界学者的代表性言论表现出明显的对政法关系的模棱两可态度,对司法与政治关系的论述如同打太极[28]。参见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8-391页。谢建超、林硕、张晓洁:《深圳湘籍务工人员尘肺病患者维权调查》,载《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8月21日,第1版。一方面,从政治系统的角度看法律是使政治目的有可能产生并得以实现的一个工具,政治能够大大扩展活动可能性的领地,这应归功于法律和钱。
相比上下级之间的一对多的监督,这还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监督,因此更有效,既使合法性权利得到了保障,也使合法性权力更加具有实际效力。近年的上访潮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由于天高皇帝远,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漠视民众的合法诉求,因此,作为上京告御状的现代形式—上访就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修订前的选举法将城乡的代表比例设定4比1,显然,这与宪法的平等条款不符,有违宪的嫌疑。为避免法律对政治权力的合法/非法二元规则化,政治系统设定政治禁忌,要求法律不得违反,但法律系统的二元规则化对于政治系统来说是难以任意伸缩的。
但是法律的实践话语和理论话语是有区别的。See,AlexanderHamilton,JohnJayandJamesMadison,TheFederalist,LibertyFund,2001.pp249-260.[20]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353页,另参见朱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第12-31页。
发表评论